什么是競買保證金?退還競買保證金的相關要求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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競買保證金是指在拍賣或招拍掛出讓活動中,由參加拍賣或招拍掛出讓活動的競買人向委托人、出讓人繳納的履約保證金。競買保證金金額由委托人、市縣國土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決策。綜合確定后,在拍賣或招拍掛出讓公告中公布。履約保證金不是定金。競買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繳納。根據相關規(guī)定,競買保證金不得低于出讓最低價的20%。
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(guī)定》第二十條 以招標、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、競得人后,中標人、競得人支付的投標、競買保證金,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。第二十一條 中標人、競得人應當按照《中標通知書》和《成交確認書》約定的時間,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。中標人、競得人支付的投標、競買保證金抵作土地出讓價款;其他投標人、競買人支付的投標、競買保證金,出讓人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,不計利息。
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(fā)《礦業(yè)權交易規(guī)則》的通知(國土資規(guī)〔2017〕7號)礦業(yè)權交易平臺應當在招標、拍賣、掛牌活動結束后,5個工作日內通知未中標、未競得的投標人、競買人辦理交易保證金退還手續(xù)。退還的交易保證金不計利息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(zhí)行中拍賣、變賣財產的規(guī)定》第十三條 拍賣成交后,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,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;拍賣未成交的,保證金應當于三日內退還競買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