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前出讓人要做哪些工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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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規(guī)劃部門出具擬出讓宗地規(guī)劃條件通知書;
(2)委托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(注:報告有土地評估備案號,評估時效為1年);
(3)擬定出讓申請報告,附出讓方案(包括保證金數額、起始價等),提交政府審批(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、四至、用途、面積、年限、土地使用條件、供地時間、供地方式、建設時間等。屬于綜合用地的,應明確各類具體用途、所占面積及其各自的出讓年期。參考48、49問);
(4)政府批準后,下發(fā)同意出讓的批復或會議紀要;
(5)委托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(掛牌)出讓,并提供以下資料:
①政府同意拍賣(掛牌)出讓的批復或會議紀要;
②規(guī)劃條件通知書;
③標的評估報告;
④標的位置、面積、使用期限、圖件等;
⑤成交后的付款期限、出讓人移交標的時間;
⑥標的瑕疵情況說明;
⑦標的拍賣(掛牌)出讓保留價等。
(6)簽訂委托合同;
(7)審核出讓公告、出讓文件。